□本報記者萬靜
  “3Q大戰”隨著最高院一紙判決,最終讓這起紛爭多年的互聯網案件畫了句號。但是關於互聯網企業壟斷問題的爭議卻遠沒有停止。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由於互聯網經濟與實體經濟存在很大區別,現行反壟斷法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方面,明顯不適應互聯網企業的實際情況,從而導致我國反壟斷法在互聯網壟斷規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劉德良教授認為,網絡外部性是互聯網壟斷的一個根本因素。這也是用戶鎖定策略成為互聯網競爭策略法寶的原因。騰訊基於用戶數優勢約束利用其用戶資源的合作者,正是其用戶規模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支撐以及對其他經營者吸引的表現。基於用戶在互聯網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用傳統的市場份額來判定市場支配地位不是很有效,更應該重視用戶規模因素。
  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薑奇平認為,互聯網巨頭企業利用其已經具備的市場支配地位,大肆擴張自己的產品範圍,這樣的壟斷與實體經濟的壟斷並不相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技術創新,應當予以規制。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提出,應將知識產權的多少作為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知識產權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他人利用此項技術進行競爭的威脅,而某一產品市場關鍵性的產權卻可以導致極大的市場支配力。
  北京郵電大學婁耀雄認為應將用戶規模作為考量市場支配地位的關鍵因素。用戶規模已經成為衡量一個企業是否具有發展潛力的標誌性因素,也是一個產品是否成功的絕對性標準。於是應該在結合傳統的市場份額判定標準基礎上,通過分析用戶規模來判定企業市場支配地位。
  本報北京11月20日訊
  (原標題:業內建議反壟斷法細化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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